(小客車租賃業定型化契約性質)
本服務條款構成您(以下稱「承租人」)與永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「出租人」)間,就小客車租賃服務所成立之定型化契約。
第一條|服務性質
本公司係依法經營 小客車租賃業,提供非附駕駛之自駕車輛租賃服務,非計程車、非載客服務、非運輸營業行為。
第二條|承租資格
承租人須符合以下條件:
1. 年滿 20 歲
2. 持有有效之 中華民國駕照 或可於台灣合法使用之國際駕照
3. 通過出租人依法進行之身分與文件查驗
第三條|車輛交付與檢查
1. 出租人交付車輛前,應確認車況安全可行駛
2. 承租人應於取車時完成車況確認
3. 行車執照及租賃文件應隨車攜帶備查
第四條|租賃費用與付款
1. 租賃費用依雙方約定之方案及期間計算
2. 承租人應依約定期限支付費用
3. 未依約付款者,出租人得終止租賃並收回車輛
第五條|車輛使用義務
- 承租人應:以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使用車輛
- 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
- 不得轉租、轉借或從事非法用途
- 不得從事載客服務或變相營業行為
第六條|保險與事故
1. 出租人依法投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
2. 承租人應於事故發生時即時通報
3. 非保險理賠範圍之損害,由承租人負責
第七條|違規與損害責任
1. 租賃期間內之交通違規,概由承租人自行負責
2. 因承租人過失致車輛損壞者,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
第八條|契約終止
承租人如有違約、提供不實資料或重大不當使用情形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並依法處理後續責任。
第九條|準據法與管轄
本條款以 中華民國法律 為準據法,並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【服務條款法源依據】
-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(小客車租賃業)
-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1-1 條(定型化契約)
-《民法》租賃契約章